近日,为大力推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,提高资金使用绩效,规范资金管理。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《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》。
通知指出:在贵州省应用磷石膏建材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,根据磷石膏建材中磷石膏利用量给予奖补,奖补标准为:年利用磷石膏量300吨(含)以上的,每吨奖补30元。
申请单位原则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,施工单位申请的,施工合同应约定其负责材料采购,项目已经实施且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分部、分项工程验收合格。由于是年度拨付,且为财政专项资金,申请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,8 月 30 日前向项目所在县(市、区)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,受理申请事项的县(市、区)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,核查申请材料(复印件)与原件一致性,对工程项目中磷石膏建材产品利用量进行实地核查,并签署意见,县(市、区)将所辖县(市、区)项目汇总及单个项目申报表。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,将申请材料报送市(州)、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各市(州)、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复核汇总,将单个项目申报表以及附表于 9 月15 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。
资金采取专项补贴形式发放。申报成功后,原则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奖补比例为 5:5。申请单位应当如实申报,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若复核发现数据造假的,该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资金申报补助。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,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自觉接受监督检查,确保实现绩效目标。
原文来源:贵州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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